配偶名字不在房契上就不能当HOA董事;CC&R修订卡在四分之三门槛怎么办
橙县纪事报 HOA Homefront 专栏解答两个业主常见难题:一是加州法律要求董事必须是协会成员即产权登记人,未登记的配偶不具资格;二是老旧 CC&R 常要求全体业主75%同意才能修订,弃权等同反对,《民法典》第4275条允许向高等法院申请裁定通过。

弃权等于反对:修订章程为何这么难
《橙县纪事报》HOA Homefront 专栏8月14日一期,一位 Pasadena 读者提问:不少业主是异地投资客,把管理公司地址登记为通讯地址,怎样才能让他们参与投票、凑齐修订管理文件所需的超级多数?
主笔的社区协会法专家 Kelly G. Richardson 律师指出,许多老旧的 CC&R(公共契约、条件与限制)设定了不切实际的门槛——要求全体业主的75%投赞成票才能修订。而 CC&R 条文往往技术性强、篇幅冗长,业主的处理方式常常和对待公投提案一样:没时间读、读不懂,就干脆弃权不交选票。问题在于,当门槛是「全体成员的75%赞成」时,弃权在计算上等同于反对票。
他的建议是,光发提醒通知不够,协会应额外投入精力,例如召开专门的「市政厅式」说明会逐条解释修订内容。但即便如此,出席率超过全体成员25%的协会也很少见。实践中最有效的办法,是由业主之间互相联系、说明修订的必要性并争取支持。
如果协会能拿到过半数(51%)业主赞成,却达不到67%或75%的超级多数,《民法典》第4275条允许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裁定该修订视为通过。Richardson 强调这应是最后手段:诉讼费用可达数千美元,还要再承担一轮邮寄成本,但对确有修订需要却始终凑不齐票数的协会而言,这是一条可行的备选路径。
未登记产权的配偶不能任董事
同期另一位圣地亚哥读者问:按加州法律,名字不在房契上的配偶是否一般不能担任 HOA 董事?
Richardson 回答,2020年修订后的董事资格条款已把「必须是协会成员」列为强制要求。此前偶尔会有配偶援引夫妻共同财产法主张自己也是业主,如今《民法典》第5105(b)条写得很明确:协会应取消非协会成员在提名时的候选资格;已就任的董事若不再是成员,也应被取消继续任职的资格。
而《民法典》第4160条将「成员」定义为「独立权益的所有人」(owner of a separate interest)。此外,很多协会的章程或 CC&R 进一步写明业主指「登记所有人」(record owner),即在县登记处备案的房契上载明的人。
对橙县的华人业主家庭来说,这一条有实际影响:若房产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另一方即便长期居住、实际参与社区事务,也不具备参选董事的资格。有意参选者需先确认自己的名字是否在登记产权上。以上为专栏对法条的转述,个案请咨询协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