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A提名委员会已经名存实亡:加州只允许五项参选资格限制
橙县纪事报 HOA Homefront 专栏指出,自2020年《民法典》第5105条修订后,加州业主协会只能设置一项强制资格与五项可选资格,此外不得自创门槛。业主可自行提名参选,提名委员会因而几乎无事可做——这对长期由小圈子把持董事会的社区是个突破口。

董事会被小圈子把持,业主能做什么
《橙县纪事报》HOA Homefront 专栏8月4日一期,一位 Chowchilla 读者提问:协会章程规定每年年会须组建「提名委员会」,但这条规定已被董事会忽视五年以上,尽管有业主多次要求;结果董事会长期由互相支持的少数人组成。业主如何迫使协会遵守章程?
主笔的社区协会法专家 Kelly G. Richardson 律师的回答,实际上把问题引向了另一个方向:在现行加州法律下,提名委员会已经没有实质作用。
2020年之后:一项强制 + 五项可选
Richardson 回顾,2020年之前,加州《戴维斯-斯特林法》(Davis-Stirling Act)没有专门规定董事参选资格,各协会做法五花八门:有的要求候选人没有未处理的违规或未缴罚款,有的要求候选人住在社区内,有的禁止与协会有诉讼在身或拒签行为准则的人参选。
2020年《民法典》第5105条修订后,只保留一项强制资格——必须是协会成员,另外给出若干可选资格供协会写入选举细则或章程:候选人须缴清应付分摊费用;候选人须已加入协会满一年;候选人若有会导致协会无法投保诚信险的重罪记录可被取消资格;候选人的共同产权人已在董事会任职的可被取消资格。2022年又新增第五项可选资格——任期限制。
多数 HOA 律师认为这五项是穷尽列举,协会不能再自创参选门槛。
提名委员会为何无事可做
Richardson 指出,即使协会把五项可选资格全部采纳,提名委员会所能做的也只是核对某位候选人是否触发其中之一。而《民法典》第5105(a)(3)条明确允许业主自行提名,一旦「征集候选人」的公告发出,委员会就没有可裁量的空间;第5103(d)(1)条又规定,只要不属于被取消资格的情形,所有获提名者都必须被允许参选。
因此他认为提名委员会已无必要,他的多数客户在更新章程时都会删掉这一条。有些协会允许现场提名或写入票,Richardson 对此持保留意见:他认为这与第5115(b)条要求「全部候选人名单须在选票寄发前至少30天公布」的立法目的相冲突。
给想换血的社区的实际建议
针对提问者,Richardson 的答复很直接:任何符合资格的业主都可以在《民法典》第5115(a)条规定的30天提名期内自荐参选。社区如果希望董事会引入新面孔,与其纠缠章程里那个失效的委员会条款,不如找到能获得广泛支持的志愿者报名,然后把他们选上去。《戴维斯-斯特林法》的官方条文可在加州立法信息网站查询(《民法典》第4000至615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