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受益所有权申报最终规则落地:美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彻底豁免,只剩外国公司须报
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局(FinCEN)8月14日发布最终规则,把2025年3月的临时规则定案:所有在美国境内设立的实体不再属于「申报公司」,无须提交或更新受益所有权(BOI)报告;外国申报公司仍须申报,但不必报送美国籍受益所有人及美国籍公司申请人的信息。规则当日生效。

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局(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FinCEN)8月14日在《联邦公报》刊出最终规则《Beneficial Ownership Information Reporting Requirement Revision》(91 FR 52508),于2026年8月14日生效。规则把2025年3月26日发布的临时最终规则(90 FR 13688)定案,并作了几处扩大豁免的改动。
制度背景
《公司透明法》(Corporate Transparency Act,CTA)是2021年1月1日随《2020年反洗钱法》一并生效的联邦立法,在《银行保密法》中新增31 U.S.C. 5336,要求大量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类似实体向FinCEN申报自身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以及2024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公司的「公司申请人」信息。申报规则于2022年9月30日公布(87 FR 59498),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最终确定了什么
第一,所有此前被界定为「国内申报公司」的实体,被排除在31 CFR 1010.380的「申报公司」定义之外,不再需要提交初次BOI报告,也不需要更新或更正已提交的报告。FinCEN援引CTA授权,认定向这类实体收集受益所有权信息不符合公共利益,且对国家安全、情报与执法工作用处不大。
第二,外国申报公司仍须申报,但可豁免报送美国籍受益所有人的信息,美国籍受益所有人也无须为此提供信息;若其受益所有人全部为美国人,仍要提交报告,只是报告中不含受益所有人信息。外国合汇投资工具则改为申报对该实体行使实质控制、且并非美国人的个人。
第三,本次最终规则新增两项豁免:申报公司无须向FinCEN报送其美国籍「公司申请人」的信息,美国籍公司申请人也不负提供义务;此外,所有美国人都免于更新此前为取得FinCEN识别号(FinCEN ID)而提供的信息。
申报时限
临时规则把外国申报公司提交初次报告、或更新更正已有报告的期限,定为「临时规则公布之日后30天(即2025年4月25日)」与「在美国获准营业登记后30天」两者中较晚者,最终规则延续这一安排。对在加州注册成立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橙县业主而言,这项联邦申报义务已不再适用;在境外设立、再到加州登记营业的实体,仍在申报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