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选民登记与投票:资格条件、截止日、邮寄选票,以及法条对非公民登记投票的规定
加州的选民资格第一条就是必须为美国公民。登记有 15 天截止线,逾期只能走同日登记;所有活跃选民都会收到邮寄选票,回寄有明确的邮戳与到达期限。本文只陈述州务卿与橙县选务局的官方规则和相关法条原文。

登记资格:官方列出的四条
加州州务卿(Secretary of State)官网列出的登记条件是:
- 美国公民,且为加州居民(军人与海外选民另有规定);
- 选举日当天年满 18 岁;
- 未因重罪定罪正在服州或联邦监狱刑期;
- 未被法院认定为无投票行为能力。
另有预先登记(pre-register)通道:年满 16 或 17 岁、且满足其余全部资格条件者可先行登记,届满 18 岁生日当天自动转为正式登记选民。
在线登记网站 registertovote.ca.gov 提供英文、西班牙文、中文等十种语言版本。
截止日与同日登记
州务卿官网的规则是:登记须在选举日前 15 天之前完成邮戳或电子提交。registertovote.ca.gov 进一步写明:「如果你在选举前不足 15 天登记或重新登记,你需要完成同日选民登记(Same-Day Voter Registration)程序,并亲自到县选务办公室或投票中心领取选票。」这套程序在加州也称为条件性选民登记,投出的是临时选票,由县选务局核验后计入。
邮寄选票怎么走
加州对所有活跃登记选民寄发邮寄选票:「县选务官员会向所有活跃登记选民寄发邮寄选票。」回寄要求是:「邮寄选票须在选举日当天或之前加盖邮戳,并且不迟于选举日后 7 天送达。」
选票状态可用州务卿的 Where’s My Ballot? 追踪服务查询,通过电邮、短信或语音接收通知,覆盖加州全部 58 个县。
法条:非公民登记与投票的法律后果
以下仅为法条内容的陈述。
《加州选举法》(Elections Code)第 18100 条规定,任何人明知本人或他人不具备登记资格,仍故意促成、办理或听任其登记为选民的,依《刑法》第 1170(h) 条处 16 个月、2 年或 3 年监禁,或处县监狱不超过一年的监禁。同条另款针对为不存在的人签署或促成签署登记宣誓书并寄送、递交者,设有相同刑罚。
第 18560 条规定,不具备在某次选举中投票的资格,而以欺诈方式投票或企图投票的,同样依《刑法》第 1170(h) 条处 16 个月、2 年或 3 年监禁,或处县监狱不超过一年的监禁。
联邦层面,《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611 条规定,外国人在全部或部分为选举总统、副总统、总统选举人、参议员、众议员、哥伦比亚特区代表或驻地专员而举行的选举中投票,属违法行为;违反者「应依本编处以罚金、处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本文只转述上述条文,不针对任何个人情况提供判断或建议。涉及个人身份与资格的问题,应向县选务局或具备资质的执业律师咨询。
官方查询入口
- 加州州务卿选民登记页与在线登记:sos.ca.gov/elections/voter-registration、registertovote.ca.gov(含中文界面)
- 州务卿选举处:(800) 345-VOTE(8683)
- 选票追踪:WheresMyBallot.sos.ca.gov
- 橙县选务局(OC Registrar of Voters):ocvote.gov,地址 1300 South Grand Avenue, Building C, Santa Ana;总机 714-567-7600,免费电话 888-OCVOTES(888-628-6837);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 8 点至下午 5 点(节假日除外)
- 法条原文:leginfo.legislature.ca.gov(查 Elections Code 18100、18560);uscode.house.gov(查 18 U.S.C. 611)
信息来源:加州州务卿、橙县选务局、加州与联邦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