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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与法规2026年8月24日

教育部删除民权法第六章「差别影响」条款:7月24日起,只追究故意歧视,不再追究政策的非故意差别后果

美国教育部7月24日起施行最终规则,删除其执行《1964年民权法》第六章的法规中,凡以「非故意造成的差别影响」为归责依据的条文,包括34 CFR 100.3(b)(2) 的一般性禁止规定与100.3(b)(6) 的平权行动条款。教育部表示,今后不再以差别影响为由,对接受联邦资助的机构追究第六章责任。

示意图(AI 生成),非新闻现场照片
示意图(AI 生成),非新闻现场照片

美国教育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7月24日在《联邦公报》刊出最终规则(91 FR 46733),删除其执行《1964年民权法》第六章(Title VI)的部分法规条文,规则于2026年7月24日生效。同日,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发布同类规则(91 FR 46746);财政部的对应规则则自8月3日生效(91 FR 48766)。

第六章与「差别影响」

《民权法》第六章规定,任何人不得因种族、肤色或原国籍,在接受联邦财政资助的项目或活动中被排除参与、被拒绝受益或受到歧视(42 U.S.C. 2000d)。教育部援引联邦最高法院Alexander v. Sandoval案(532 U.S. 275, 280 (2001))指出,该条文只禁止故意歧视,未提及非故意造成的差别效果,国会此后也未修法加入差别影响责任。

所谓「差别影响」(disparate impact),指政策本身不以种族等为标准,但在实际结果上使某一群体受到不成比例的不利影响。34 CFR 100.3(b)(2) 规定受资助机构不得采用会产生此种歧视效果的标准或管理方法,即差别影响的一般性禁止条款。

删掉了哪些条文

本次删除的包括:100.3(b)(2) 的一般性差别影响禁止;100.3(b)(3) 中关于设施选址、把「效果」纳入禁止范围的两处表述;100.3(b)(6) 关于「平权行动」、允许甚至要求受资助方为消除非故意差别效果而考虑种族肤色或原国籍的规定;以及34 CFR 100.5「示例性适用」中的相关内容。教育部称此举旨在使法规与第六章文义一致、避免宪法争议、降低合规成本,并与2025年4月28日发布的第14281号行政令《Restoring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and Meritocracy》(90 FR 17537)一致,今后不会以差别影响责任追究其联邦资助对象。

哪些没有变

规则脚注写明,除删除施加差别影响责任、以及允许或要求违法平权行动的条文外,本规则不改变教育部关于「敌意教育环境」的政策:机构仍须采取合理措施消除敌意教育环境、弥补其影响并防止骚扰再度发生;教育部把未能妥善回应敌意环境视为一种故意歧视,并将继续据此追责。

对橙县家庭而言,变动影响的是向教育部民权办公室(Office for Civil Rights)投诉时可主张的法律依据:涉及故意歧视与校园骚扰、敌意环境的投诉渠道不变,而以「政策后果对某一族裔不成比例」为由提出的主张,在联邦法规层面已失去依据。

信息来源:美国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