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与国税局拟规:儿童税收抵免等四项抵免的「可退还部分」列为联邦公共福利,仅限公民与「合格外国人」领取
财政部(Treasury)与国税局(IRS)8月20日发布拟议规章,把收养抵免、儿童税收抵免、美国机会教育抵免与劳动所得税抵免(EITC)中「以退税形式发放的部分」,认定为1996年《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调法》(PRWORA)下的联邦公共福利,仅限公民、国民及法定「合格外国人」领取。规章尚未定案,意见截止10月5日。

拟议规章(编号REG-119882-25,RIN 1545-BS06)于2026年8月20日在《联邦公报》刊登,国税局同日发布新闻稿说明。规章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成为最终规定。
涉及哪四项抵免
拟议规章点名四项个人所得税可退还抵免:《税法》第23条的收养抵免(adoption credit)、第24条的儿童税收抵免(child tax credit,含附加儿童税收抵免)、第25A条的美国机会教育抵免(American opportunity tax credit),以及第32条的劳动所得税抵免(earned income credit)。
关键在于只针对「可退还部分」。规章文本将其界定为该项抵免中「超过纳税人依《税法》副标题A应缴税额」的部分——也就是抵完税之后以现金退税形式拿到手的那一块。抵免中用于冲抵应纳税额的「不可退还部分」不受本次拟议规章影响。
谁属于「合格外国人」
拟议规章沿用PRWORA在8 U.S.C. 1641(b)中的定义。「合格外国人」(qualified alien)包括: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依第208条获得庇护者、依第207条入境的难民、获准假释入境满一年者、被暂缓遣返者、古巴与海地入境者、《自由联合协定》居民,以及符合特定条件的受虐配偶与子女等。不在上述类别内的外国人,按拟议规章将无法取得这四项抵免的可退还部分。持非移民签证者不属于该定义所列类别。
国税局并说明,联合申报时,夫妻中只需一方符合上述身份要求。
新增自我声明与时间安排
除了现行各项抵免已有的社会安全号(SSN)或个人纳税识别号(ITIN)要求外,拟议规章新增一项要求:纳税人须在伪证罪责任下自我声明本人为美国公民、美国国民或合格外国人。
适用时点方面,规章文本写明拟「适用于最终规章在《联邦公报》刊登之日当日或之后结束的纳税年度」。书面或电子意见须在2026年10月5日之前送达,申请在公开听证会上发言者亦同;公开听证会定于2026年10月14日上午10时(美东时间)在华盛顿国税局大楼举行。
本文只转述官方文本内容,不构成对个别情形的判断。
信息来源:美国国税局(IRS)



